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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滨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 专账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0-07-14 浏览
文章来源:滨州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2020-07-07【字体:大 中 小】 阅读量:19 分享

滨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

专账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本办法由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州市财政局于2020年6月22日联合印发。

使用范围:专账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支出。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含高等院校在校生),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根据我市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分别为1000元/人、1100元/人、1200元/人给予补贴,创业培训按照1400元/人给予补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参加培训,按照《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相关要求,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实行同类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统一补贴标准。

企业职工培训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综合素质培训、“金蓝领”培训,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1号)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以赛代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并晋升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按晋升后的等级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他费用。

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对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简称贫困劳动力,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企业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对毕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对确有就业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不具有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对参加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对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培训、职业农民技能培训、新型职业农民知识更新工程培训的,按培训后取得相关证书人数给予培训补贴。

高等院校在校生培训全日制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在校期间每人不超过3次。

项目制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备案培训机构或企业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围绕山东省“八大发展战略”“十强产业”以及滨州市“十强产业”等开展的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境内外培训,针对应急突发公共事件开展的公共安全、卫生防疫等培训,结合打造山东特色品牌开展的“鲁菜师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培训,以及对贫困劳动力、残疾人、去产能失业人员、黄河滩区迁建居民、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开展的培训,可实行项目制培训管理。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或企业,培训实施后可先行拨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先行拨付的资金不得用于培训必要支出外的其他用途。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5%或培训合格率达到95%的,全额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两项指标均未达到要求的,拨付培训补贴资金不高于全额资金的80%。

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中对拓宽以工代训范围及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培训后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5号)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照鲁价费函〔2016〕85号文件执行。

政策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1年12年31日。